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背景与依据
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社保缴费基数已难以准确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合理征收与使用。为此,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进行统一调整。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2010年度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数值由市统计局公布,并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
四、执行时间
本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参保单位应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申报与调整工作,确保社保费用按时足额缴纳。
五、相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缴费基数调整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确保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数据核对与申报工作。
(三)广大参保人员应关注自身权益,及时了解缴费基数变化情况,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
六、其他说明
对于2010年新参保或变更参保类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最新公布的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请各单位、各部门切实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共同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30日